核心争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4)云0302刑初52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三被告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打砸他人车辆造成近万元损失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蔡某盛、刘某卫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范某煜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受邀约参与的范某煜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刘某卫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主犯并适用缓刑。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系因“跑分”引发纠纷,蔡某盛因卡主被对方带走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双方邀约打架。蔡某盛、刘某卫先后邀约范某煜等人到场协调,后蔡某盛一方被对方持械追打回到茶室,对方追至茶室门口辱骂挑衅后准备离开,蔡某盛、刘某卫、范某煜等人随即打砸对方车辆,造成两车损失共计人民币9799元。案发后三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了车主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人提出刘某卫不是主犯、建议适用缓刑,范某煜不构成犯罪、砸车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刘某卫在斗殴中行为积极主动,应当认定为主犯,且其有犯罪前科,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范某煜明知双方约架仍参与,打砸对方车辆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犯罪。

李兆棚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这类因民间纠纷升级引发的聚众斗殴,法院对主从犯的认定核心看行为人是否主动邀约、行为是否积极,这点对后续量刑影响极大,辩护人通常会围绕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进行举证辩护。

受邀约参与能认定为从犯吗?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般认定规则。

实践中,聚众斗殴案件里,仅受邀约参与,未组织、策划斗殴,行为作用较小的,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基于本案范某煜受邀约参与、行为较轻的特定事实,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自首对聚众斗殴量刑有多大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三人均成立自首,法院因此对三人均予以减轻处罚,若没有自首情节,结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情节,量刑会在三年以上。可见自首是聚众斗殴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发生案件后主动投案始终是最佳选择。

持械聚众斗殴的法定刑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存在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情节,但同时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个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办理此类案件,关键证据要重点审查。聚众斗殴案件通常参与人数多,言词证据多,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重点核对各被告人供述、现场监控视频、伤情鉴定、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核实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比如本案中刘某卫的行为是否积极主动,就是定主从犯的关键。
第二,事前要注意避开刑事风险。日常生活中,不要参与跑分等违法活动,也不要盲目帮朋友出头参与矛盾冲突,他人邀约去协调纠纷时,要提高警惕,避免一不小心就参与到聚众斗殴中,引发刑事风险。
第三,发生相关案件后,要在拘留后37天审查批捕这个关键节点前,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这些都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不要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参与斗殴,主动配合调查才能争取最宽大的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云0302刑初520号
案由:聚众斗殴罪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18日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