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小龙虾起争执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判?
捞小龙虾起争执致人死亡,本案被告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李兆棚律师结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3刑初70号生效判决,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裁判要点与辩护思路。
核心争议解答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2)云03刑初7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被告人把某主动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全额赔偿被害方损失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被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是否影响量刑,被害人存在过错是否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从办案实践来看,本案中法院没有采纳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核心原因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把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要件: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先动手,但把某是在冲突撕扯中主动持矿灯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因此不成立防卫过当。而被害人原有疾病为辅助死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自首并积极赔偿这几个情节,法院都予以考虑,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给出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7日,把某驾车带亲友到云南省罗平县一处水田捞小龙虾,被养殖龙虾的田主毛某2发现后阻拦,双方发生争吵撕打,过程中把某持手中矿灯打伤毛某2头部。毛某2经送医救治无效,于2022年6月9日死亡。经鉴定,毛某2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脑疝形成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肾功能不全、尿毒症为辅助死因。案发后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身罪行。
辩护人提出,把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存在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支付医疗、丧葬费用,被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是死亡的辅助原因,且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过错,请求对把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把某因捞虾争执持械击打他人头部致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把某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把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什么是自首?电话通知到案能认定自首吗?
根据刑法一般规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把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法院也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认定较为宽松,即使不是当场抓获投案,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也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这一情节通常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明显的从轻处罚空间。
被害人存在过错对故意伤害案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被害人毛某2发现把某等人捞虾后,索要高额赔偿并先动手打人,对矛盾激化和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量刑时也对该情节予以考虑,结合自首、赔偿等情节对把某从轻处罚,符合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当然,具体减少多少量刑幅度,要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具体程度,在个案中由法院综合判定,不存在统一标准。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质证方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死因鉴定意见是影响量刑的核心证据。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区分了主要死因和辅助死因,将被害人原有自身疾病认定为辅助死因,这直接降低了被告人的责任程度,辩护人也抓住该要点提出了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被法院部分采纳。如果遇到死因鉴定未区分责任程度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争取为当事人获得更轻的量刑。
第二,事前风险防范方面,日常生活中很多故意伤害案件都是由小事纠纷升级而来,本案原本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把某因一时冲动持械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酿成重罪,获刑十二年,非常可惜。遇到民事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优先选择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要动手打斗,更不要击打他人头部等要害部位,避免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另外,进入陌生区域活动时,尽量提前确认土地及水产的权属,避免误闯他人养殖区域引发不必要的冲突。
第三,收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不要抱有逃避心理,主动配合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认定自首获得从轻处罚,这对被告人而言是最有利的选择。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云03刑初70号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