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4)云0302刑初57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盗窃财物合计价值近6万元,属数额巨大,法院最终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的情节分别判处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李某对第二桩盗窃事实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能否成立,以及如何根据各被告人作用区分量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共同盗窃路灯电缆线的案件,2023年10月,被告人敖某、李某、敖某乙先后两次在曲靖、丽江两地采用工具剪断抽走电缆线的方式盗窃路灯电缆,经价格认定,两次盗窃合计价值人民币59363.9元,属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建议对敖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李某、敖某乙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第二桩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李某作用低于其余被告人,被盗物品已追回,损失已弥补,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庭审中均无异议,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第二桩盗窃事实,对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认定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但敖某乙作用小于敖某、李某,结合敖某系累犯、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情节,最终判处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敖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李兆棚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对各被告人作用的区分符合当前盗窃共同犯罪的裁判思路,量刑也符合量刑规范的要求。

累犯一定会从重处罚吗?

从一般规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符合累犯构成要件的,依法就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敖某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构成,因此法院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对于累犯除了从重处罚,一般也不适用缓刑,这是一般性规则。

共同犯罪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中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并非所有共同犯罪都必须区分主从犯,如果各被告人作用相近,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法院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依然根据各被告人实际作用的差异调整了量刑,对作用较小的被告人从轻量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李兆棚律师结合刑事辩护经验发现,实践中即使不区分主从犯,法院也会根据实际作用大小裁量刑罚,这是符合当前裁判惯例的。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在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对于盗窃案件的价格认定结论,要重点审查鉴定依据的财物数量、型号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本案中辩护人提出鉴定数量不客观,但因被告人当庭对事实认可,现有证据足以印证数量,所以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如果案件中鉴定依据不足,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来维护当事人权益的。

事前风控方面,很多人误以为盗窃只有偷现金、贵重物品才构成犯罪,偷割公共设施的电缆线、管线这类财物也同样构成盗窃罪,不要贪图小利参与此类团伙盗窃行为,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共同盗窃案件中,即便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争议,也应当积极向法院说明各被告人作用的差异,争取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理,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作用区分的意见,对作用较小的被告人给予了更轻的量刑,这说明该辩护策略是有效的。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