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结伙偷越国境,会怎么判刑?
多次结伙偷越国境的判刑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判断,本文结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4)云0302刑初550号偷越国(边)境罪生效判决,从刑事辩护视角分析本案裁判思路。
核心争议解答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4)云0302刑初55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多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情节严重,最终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曹某生判处拘役五个月,李某波、王某志、龚某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基于本案四名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自首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争议焦点为多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时如何量刑。
本案基本案情
本案四名被告人曹某生、李某波、王某志、龚某强,在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多次结伙通过非官方口岸偷渡往返中缅边境,到缅甸境内矿山务工。其中曹某生参与5次偷越国(边)境行为,李某波、王某志参与3次,龚某强参与3次。案发后,曹某生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李某波、王某志、龚某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情况算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严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等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达到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标准。基于本案的事实,四被告人分别结伙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因此被认定构成犯罪。实践中,单次偷越国(边)境如果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能折抵刑事罚金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后来又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本案中曹某生和李某波都因同一偷越国(边)境事实被行政处罚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他们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了刑事罚金,折抵后仅要求补缴剩余部分,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李兆棚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容易忽略这个权利,没有提出折抵申请,导致重复缴纳费用,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算自首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实践中,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当事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通常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本案中李某波、王某志、龚某强都是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因此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该认定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偷越国(边)境案件要重点审查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核对同案犯供述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核实证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证据是否充分。本案中李某波等人自首的认定,正是因为到案经过能够明确证实主动投案,法院才予以认可。
很多行为人偷渡出境是受境外高额务工薪资诱惑铤而走险,想要出境务工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渠道,办理齐全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切不可因一时贪念触犯刑事法律,留下案底。
当前司法对于偷越国(边)境犯罪保持从严打击的整体态势,但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也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从宽处理,不会一味从重处罚。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24)云0302刑初550号
- 案由:偷越国(边)境罪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6月20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