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没资质做工程,能拿到工程款吗?
个人没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只要工程完工交付并完成结算,依然可以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本文结合(2025)云0381民初8982号生效判决,分析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裁判规则和维权要点。
核心争议
李兆棚律师办理过不少这类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施工,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5)云0381民初898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施工并交付,且与发包人完成最终结算,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诉请,判决发包人参照结算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原告曾某分包被告宣威市榕城某有限公司开发的宣威市北苑小区南侧场地平整、围墙、临时用房等附属工程,之后原告又借用第三人云南某丙公司名义,承包了该小区7栋、9栋的房屋建设工程。
所有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分别在2017年和2022年两次对账结算,2022年12月5日的最终结算确认,截止2022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56282.28元。结算后被告又陆续支付了275000元,仍欠付2381282.2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
被告抗辩:7栋、9栋的承包方是某丙公司,原告作为主体起诉不适格;且原告施工的附属工程款已经超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曾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多年,且双方已经完成最终结算,被告应当参照结算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终判决:被告宣威市榕城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曾某折价补偿工程款损失2381282.2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保留了完整的结算证据,并且最终结算有被告方的签字确认,这是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核心依据。李兆棚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发现,很多实际施工人就是因为没有书面的最终结算,导致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最终诉求无法得到全额支持,书面结算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不管实际施工人是否完成施工,只要是借用资质,合同都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了,实际施工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下,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没有质量争议,一般会视为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拿到工程款。本案中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折价补偿的请求。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必须起诉被挂靠公司吗?
不一定,要分情况。如果发包人已经直接和实际施工人进行了结算,并且一直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不需要追加被挂靠公司作为被告,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没有和实际施工人直接结算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追加被挂靠公司或者转包人作为当事人,具体要结合案件事实确定。
办案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一定要保留好。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最核心的证据就是最终结算文件。如果能和发包人完成最终的书面结算,一定要让发包人这边有权签字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这份结算文件的效力远高于零散的工程签证、付款凭证,一旦发生争议,法院通常会优先以最终结算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原告就是凭借2022年双方签字确认的最终结算胜诉,如果没有这份最终结算,仅靠零散的证据,案件结果很可能会不同。另外,所有的付款记录也要整理清楚,方便和结算核对,避免发包人主张超付时无法说清。
事前做好风险防控。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合同必然无效,所以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避风险:一是工程完工后及时对账结算,不要拖延多年再结算,时间越长证据越容易缺失,对实际施工人越不利;二是所有沟通、结算都要落实到书面,口头承诺很难作为证据,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三是如果发包人不同意做整体结算,也要对每一项已完成工程做好阶段性签字确认,避免后期发包人不认账。
李兆棚律师最后想对遇到同样情况的当事人说:每个建设工程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同,遇到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本文内容仅作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0381民初898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16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