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消防工程欠付工程款,发包方要连带担责吗?
本案中法院认定合法专业分包情形下发包方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李兆棚律师结合(2023)云0324民初3296号生效判决,解析建设工程分包结算常见争议,给出实务操作建议。
核心争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3)云0324民初329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结算金额依据、是否扣除12%扣点、发包方是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个核心问题。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合同相对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原告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2013年,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矿业分公司(下称"滇东矿业分公司")承包了某矿区项目工程后,2016年将该项目的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给某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下称"安装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636297元。
工程完工后,2020年11月17日,各方就结算事宜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确认消防工程总金额299万元,扣除案外人施工的45万元后,安装公司施工部分总价为254万元。案涉工程2020年12月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1月移交发包方使用。截至起诉,安装公司共收到工程款1879784.11元,尚欠660215.89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应当扣除12%的工程扣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明确;被告滇东矿业分公司及总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算应当以事后形成的会议纪要为准,被告主张的12%扣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约定,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法专业分包,不适用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判决仅由合同相对方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60215.89元及自交付之日起的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发包人一定对分包工程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合法专业分包的分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般规则下,只有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是合法的专业分包,分包人应当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也就是总承包人主张权利,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案涉消防工程属于合法专业分包,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担责的法定条件,且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金额无法查清,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该项请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主张扣除工程扣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实践中,工程结算时经常存在扣点、返点的约定,但主张扣除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扣点合意,并且扣点标准明确。如果仅有部分付款中存在扣除行为,无法证明双方就全部工程款存在统一的扣点约定,法院不会支持扣除主张。本案中被告虽然举证证明前两笔付款存在扣除,但无法证明双方就全部工程款约定了12%的扣点,也无法证明扣点利益归属于被告公司,因此法院未支持其扣除主张,符合举证规则的要求。
实务操作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结算过程中任何金额变更都要落实为书面文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胜诉拿到工程尾款,核心证据就是各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会议纪要,法院以在后形成的结算文件作为定案依据,充分体现了书面结算证据的重要性。如果本案没有这份会议纪要,结算金额就只能按原合同约定,后续争议会大很多。李兆棚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不重视结算过程中的书面确认,仅凭口头约定就推进,最终发生纠纷时拿不出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分包中,不要轻信口头的扣款、返点约定,任何约定都要写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如果确实是事后变更,也要有双方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文件。对于总承包方主张的扣款,一定要核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依据的扣款可以拒绝确认。
分包方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先审查分包是否属于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如果是合法专业分包,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很难得到支持,起诉前要做好评估,避免额外支出诉讼成本。
李兆棚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都有差异,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云0324民初329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22日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