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逾期不完工,业主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吗?
装修公司逾期完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超付装修款。本文结合曲靖麒麟区法院(2024)云0302民初1684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解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4)云0302民初1684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装修公司逾期未完工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业主解除合同、退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同时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装修公司逾期未完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2年3月,敖某与曲靖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总造价33万元,工期64个工作日,逾期完工每日按工程造价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敖某累计支付装修款354590元,但装修公司开工后一直未完工,经敖某多次催促仍未复工,后张某作为公司大股东出具证明,自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敖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杨某在25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中经鉴定,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为111575.05元。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1. 确认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于2024年3月19日解除;2. 装修公司返还敖某超付装修款243014.95元,并支付违约金70918元;3. 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驳回敖某要求杨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留存了完整的付款凭证、张某连带责任承诺的书面证据,且通过司法鉴定固定了已完工工程造价,这是诉请得到支持的核心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未出资但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吗?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一般规则是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的出资期限是2037年,尚未届满,也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该项诉请,符合现行规则。
大股东个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吗?
一般规则是,只要第三人自愿作出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承诺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张某自愿以书面形式出具承诺,明确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遇到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动要求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提供个人担保,能更好的保障债权实现。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关键证据留存,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装饰装修纠纷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已完工工程量、增项减项是否有书面确认。建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所有的变更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签署书面的变更单,同时留存好所有的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就是核心胜败证据。本案中原告正是因为留存了张某书面承诺连带责任的证据,才成功让张某承担责任。
关于事前风险防控,建议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除了考察报价和设计,还要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了解股东出资情况,对于规模较小的装修公司,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提供担保,避免出现公司无力偿债时业主权益无法保障的情况。另外,如果遇到装修公司停工逾期,要及时通过书面或者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催促,留存对方违约的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关于诉讼举证策略,如果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造价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是固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配合法院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才得以确定应当退还的工程款金额,避免了因事实不清导致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李兆棚律师提醒,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举证期限要看法院的通知书,超过期限提出可能不被准许。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