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没通过审批,设计费还能要到吗?
本案中法院酌情支持了设计方大部分设计费,李兆棚律师结合(2022)云0303民初2113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付款责任认定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最终通过审批,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2)云0303民初2113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审批未完成,设计方已经基本完成设计工作,故酌情支持设计方45万元设计费,驳回了发包人要求设计方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20年11月,某某建设公司中标某某教育咨询公司的培训中心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固定总价198万元,第一次付款50万元的条件是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7个工作日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用地地形图、政府批文、地勘报告等基础资料,设计方负责完成建筑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合同签订后,设计方完成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送审批,经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设计方按照要求修改完善,后续相关会议已经原则同意项目规划,要求修改完善后由发包人报送审批。但发包人因资金问题放弃项目,将土地出租给第三方使用,不再报送审批,也拒绝支付第一笔设计费,设计方遂起诉要求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发包人反诉主张设计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合同;设计方已经基本完成设计工作,未通过最终审批是因发包人不再报送审批导致,相关需要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也未补齐,故责任在发包人,仅因设计方尚有部分修改工作未完成,酌情扣减5万元设计费,支持45万元;发包人主张设计方违约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设计合同约定“规划通过审批后付设计费”,没通过就一定不用付吗?
一般规则是: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条件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如果是因发包人一方原因导致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的,依法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实践中很多项目停滞是因为发包人资金问题、政策调整或者发包人自身放弃项目,不是设计方的原因导致审批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设计方已经完成对应阶段设计工作的,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本案中就是因为发包人自身放弃项目不再报送审批,所以不能以未通过审批为由拒绝付款,仅因设计方未完全完成修改工作才酌情扣减,若完全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审批不成,设计方完成全部约定工作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全额设计费。
发包人主张设计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是:发包人主张设计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需要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设计成果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范要求,二是该质量问题是设计方的原因导致,三是发包人因该设计不合格产生了实际损失。实践中很多设计审批提出的问题,部分是属于发包人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不属于设计方的设计问题,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设计方违约。本案中,发包人主张设计不合格,但多数问题属于发包人应当提供的基础资料范围,设计方已经按照要求修改完善,发包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损失,因此反诉请求未获支持。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固定核心证据,明确双方义务分工。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胜败的关键往往是合同对双方义务的约定,设计方一定要保留好合同原件、交付设计成果的记录、与发包人沟通修改的邮件、微信等记录,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也能证明是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滞。本案中设计方正是凭借合同约定和沟通记录,证明了相关基础资料属于发包人义务,才反驳了发包人的违约主张。
事前签订合同时明确风险分担。签订设计合同时,设计方应当明确约定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滞、审批不能通过,设计费的结算方式和时间,避免约定模糊引发维权困难。发包人也应当明确设计质量的要求和违约责任,避免发生争议后无合同依据。如果发包人需要设计方配合修改设计,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修改要求,设计方修改后也要及时留存修改交付的证据。
项目推进过程中,若发包人无法按时提供基础资料,设计方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并留存催告证据,同时顺延设计工期,避免被发包人主张逾期违约。
本案情况各有不同,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云0303民初2113号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4月1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核心是责任划分,上述法条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依据。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