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5)云03民终116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判决李某向蔡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某甲环保公司、分包单位某乙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上家分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某甲环保有限公司中标陆良县某固废处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再将案涉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蔡某,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蔡某与李某结算,确认尚欠蔡某工程款192200元未付。

蔡某认为李某是挂靠某乙公司,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某甲公司作为总承包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三方连带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一审判决仅李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蔡某对某甲、某乙的诉请,蔡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蔡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证据不足:蔡某主张李某与某乙是挂靠关系,但仅提交了事后准备补章但未实际盖章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某乙、某甲曾经直接向蔡某付款的转账记录。法院认为,补章未完成不能证明某乙公司事前认可合同主体身份,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是指示交付,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不支持蔡某要求上家担责的主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实际施工人能直接找发包人要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下,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蔡某并未举证证明发包人某甲环保公司欠付某乙建筑公司工程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蔡某与某甲公司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要求某甲承担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则。实践中很多实际施工人误以为只要上家违法分包,发包人就一定要担责,忽略了举证责任的要求,最终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挂靠和违法分包的责任承担有区别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能够举证证明个人与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通常需要对挂靠人对外欠下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和违法分包的责任规则是有区别的。违法分包下,分包单位仅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挂靠关系下,被挂靠单位需要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蔡某主张李某与某乙公司是挂靠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挂靠约定,也无法证明某乙公司明知并认可李某以某乙公司名义对外缔约,因此法院按照查明的违法分包事实,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仅李某承担责任,符合本案证据认定规则。实践中如果确实存在挂靠关系,需要留存挂靠协议、被挂靠方授权文件、参与项目管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才能证明挂靠关系成立。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要提前固定。实际施工人主张上家单位承担责任,核心是要举证证明存在挂靠关系或者发包人欠付分包人工程款。如果主张挂靠关系,需要收集挂靠协议、被挂靠单位参与项目管理的证据、被挂靠单位授权挂靠人对外签约的证据等,仅有事后补章未成功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挂靠关系。如果主张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定要提前收集并固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否则即使法律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也会因为举证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事前签订合同要规范。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一定要确认相对方的身份,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不要轻信个人“公章事后再补”的承诺。如果对方确实无法当场盖章,也要要求对方出具公司授权个人签约的书面文件,保留好沟通中对方认可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合同关系。

提示: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03民终116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7月31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