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质保金到期,能要求支付吗?来看曲靖法院判决
本案中,即便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无证据证明施工方拒绝修复的,质保金到期后仍应支付。本文结合(2022)云0303民初671号云南曲靖沾益区法院生效判决,解析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2)云0303民初67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到期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扣留的质保金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本案基本案情
2017年,苏某将第三人曲靖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发包的装修工程分包给蔡某,双方约定工程款付至95%后,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完工后2年内付清,保修期以发包方和苏某约定的为准。2017年8月工程完工交付业主使用,经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827702.35元,扣留的质保金为141385.12元。
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该笔质保金暂不支付,待支付条件成就后蔡某可另行主张。2022年,第三人已经向苏某付清全部工程款,蔡某因此起诉要求苏某支付扣留的质保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苏某辩称蔡某未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不同意向蔡某支付质保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苏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蔡某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行修复产生了费用,第三人已经向苏某付清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因此认定质保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最终判决苏某向蔡某支付质保金141385.12元,因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瑕疵,驳回蔡某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质保金支付后,还需要承担质量修复义务吗?
一般规则下,退还质保金并不免除施工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质保金的性质是工程质量的保证金,退还质保金只是满足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若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仍然需要承担修复责任。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苏某支付质保金,但也明确蔡某仍负有对质量瑕疵的修复义务,若后续苏某举证证明蔡某拒绝修复,仍可另行主张权利。
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还能主张质量问题吗?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施工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工程已经验收交付,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然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保修责任,但不能直接拒绝退还已经到期的质保金,除非能够证明施工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退还质保金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质保金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二是发包方已经向转包方支付了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本案中蔡某提交了第三人的执行结案通知书,证明第三人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这是蔡某胜诉的关键。反过来,如果转包人以质量问题拒绝退还质保金,必须举证证明三个事实: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已经书面通知施工方修复、施工方拒绝修复或者转包人已经自行修复产生了合理费用。本案中苏某正是因为缺少上述证据,所以其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退还期限、退还条件,同时明确质量问题出现后的通知方式、修复期限等内容,避免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工程交付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施工方,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后续诉讼中因无法举证已经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
李兆棚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和证据情况都存在差异,本文仅为通用规则分享,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2)云0303民初67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9日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裁判,现行法律对应规定内容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