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1)云0302民初648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某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以及陈某某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本案现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6年7月,案外人云南某高速公路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部与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将曲陆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某标段土建劳务工程发包给被告。2017年11月,双方完成结算,工程总价款1297105元,被告已收到全部工程款。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他,他是实际施工人,被告仅支付160000元,剩余1137105元未付,遂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陈某某仅是案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双方不存在分包关系,且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应当对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经手现场施工事宜,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原告自2017年11月就知晓被告已收到全部工程款,至起诉时长达三年八个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

一般规则层面,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仅适用于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三类情形,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存在转包、分包或挂靠关系,同时要证明自己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工、材料、机械完成了施工,仅靠经手现场单据、持有材料不能当然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李兆棚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核心问题就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关系,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投入,因此不被法院认可。

建设工程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案件中,如果工程已经结算,且发包人已经向总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总承包人收到工程款之日起算,因为此时施工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本案中原告作为现场负责人,明确知晓被告2017年11月已经完成结算并收到全部工程款,却迟迟未主张权利,因此被法院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一定要提前收集好核心证据:一是要证明双方存在分包、转包或者挂靠关系的证据,哪怕没有书面合同,也要有沟通记录、结算沟通记录、证人证言、工程款收付记录等;二是要证明自己实际投入的证据,比如支付工人工资的凭证、购买辅材的票据、支付机械费用的转账记录等,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零散的经手单据,没有完整的资金投入证据,这是败诉的核心原因。

无论项目大小,也无论合作关系多好,都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很多施工人因为碍于情面或者轻信对方不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就是典型的教训。

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并且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比如短信、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函件、通话录音等,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因施工人能举证证明持续主张权利,不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具体需要结合个案证据判断,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1)云0302民初648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1月18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