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某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共计17240.52元及违约金8000元,合计25240.52元;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施某的全部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某承担。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开篇
融资租赁购车,承租人付了大部分租金后剩余几期未按约支付,出租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并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本案李兆棚律师代理出租方,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某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与施某(承租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定,出资购买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若承租人连续逾期付租,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并收取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不足8000元按8000元计算。同日,双方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承租人将案涉车辆抵押给出租方,为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依约支付了融资款并向承租人交付了车辆,承租人支付了32期租金后,剩余6期共计17240.52元租金未按约支付,经出租方催收后仍未支付,出租方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承租人抗辩签订合同时不清楚合同内容,与口头协商不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支付欠租、违约金及就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李兆棚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出租方证据链完整: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交付凭证、抵押登记材料齐全,承租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针对争议焦点,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承租人已连续多期逾期未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对欠付租金的金额、期数均无异议,欠付租金17240.52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支持。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该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持8000元违约金。案涉车辆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出租方有权就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云0302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日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 解除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某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 被告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共计17240.52元及违约金8000元,以上共计25240.52元;
- 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施某就本判决所承担的全部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某承担。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均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签字后务必索要并留存合同原件,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承租方如果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应当主动和出租方协商沟通,达成延期付款等书面协议,不要消极逃避,避免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出租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做好风险告知,留存好付款凭证、交付凭证、抵押登记等核心证据,发生违约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
常见疑问
融资租赁购车和普通贷款买车有什么不一样?
二者法律关系不同,融资租赁购车中,车辆所有权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前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而普通贷款购车,车辆所有权自购买时就归购车人所有,购车人将车辆抵押给贷款方。
融资租赁中约定的违约金法院都会支持吗?
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且违约金标准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支持。如果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免责声明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