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房产纠纷

案件结果

本案李兆棚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向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法保留了申请执行人的追偿权利。

开篇

拿到胜诉判决,对方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就没办法保障了吗?本案中,李兆棚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依法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债权人后续追偿保留了合法依据。

案情回顾

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某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产生诉讼,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丁某需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共计63992.04元,某某公司对丁某抵押的金龙牌轻型封闭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丁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某某公司于是委托李兆棚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债权?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债权能否得到后续法律保障,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债权长期无法得到追偿,而正确处理则可以固定现有成果,为后续追偿铺路。

办案思路与亮点

李兆棚律师接案后,梳理了生效判决的判项,明确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优先受偿权范围,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丁某未进行财产申报,也未履行付款义务。
经法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丁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仅查到四辆汽车并依法进行了查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李兆棚律师结合查控结果,向委托人分析了本案情况: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推进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仅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还可以保留债权,日后发现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是当前情况下对委托人最有利的选择。委托人认可了该方案,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很多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就认为债权已经实现了,其实执行才是最后一环,哪怕对方暂时没钱,也要通过合法程序把债权固定下来,为日后追偿做好准备。李兆棚律师在总结本案时说到。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0328执578号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2日
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拿到胜诉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定要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超过时效丧失强制履行的权利。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用强求一次性执行到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放弃债权,反而可以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固定已经查控查封的财产,后续一旦发现财产线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是对债权人更为有利的选择。

常见疑问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是我的案子就结束了,钱要不回来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暂时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不会因为终本而消灭。日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拿到终本裁定后,我需要做什么?

拿到终本裁定后,不需要一直反复找法院,只需要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比如新购置的房产、车辆,或者有新的收入,就可以携带材料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查询财产线索。

免责声明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李兆棚律师
李兆棚 · 主任律师、合伙人、刑事委员会负责人

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曲靖)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3201210916298

李兆棚律师在曲靖办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与婚姻家事。。执业机构为云南天外天(曲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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