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案件结果
本案原告洪某起诉请求判令雇主任某、转包方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李兆棚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洪某受雇于任某形成劳务关系,洪某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任某赔偿原告洪某各项损失合计37385.90元,驳回原告洪某对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开篇
打工者在建设工地干活受伤,经常遇到发包方、转包方、包工头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今天李兆棚律师分享一则自己亲自代理的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洪某受雇于任某,在任某分包的某某公司的建设工程工地上从事打振动棒工作。2013年5月,洪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滑落的泵管砸伤左下肢,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37天,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洪某就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李兆棚律师作为原告洪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洪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转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确认了两个核心事实:第一,洪某确实是在任某承包的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违法转包行为。
代理过程中,我方核心主张为:洪某受雇于任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任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各方责任。该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核心主张,判决如下:
- 由被告任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洪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7385.90元;
- 驳回原告洪某对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信息:
- 案号:(2013)麒民初字第182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3年11月6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办案复盘
本案中因为原告方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发包方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的情形,所以无法让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提醒我们,提供劳务者受害维权,证据固定是第一位的,尤其是责任主体方面的证据,一定要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否则后续维权会陷入被动。
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在工地干活发生人身伤害,第一时间固定受伤地点、雇佣关系、受伤原因的证据,比如协商时录音录像、找在场工友留存证言、及时报警做登记,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起诉前要梳理清楚工程的发包、分包关系,找准适格的责任主体,避免告错主体导致诉求被驳回;主张赔偿时要准备好对应证据,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金额。
常见疑问
1. 工地干活受伤一定能找发包方赔偿吗?
答:不一定,只有发包方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的情形,才需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包方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就无法要求发包方承担责任,只能向雇主主张赔偿。
2. 提供劳务时自己受伤,自己也要承担责任吗?
答:是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会依法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