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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兆棚律师提起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黄某返还委托人150万元,邱某返还委托人80万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大部分由黄某、邱某负担,委托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二审支持。
开篇
转了两百多万工程保证金,结果工程没做成,收款方也不认可收到该笔保证金,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刘某某欲承包煤矿采煤工程,需支付250万元合同保证金。刘某某先后将150万元转入黄某账户,80万元转入邱某账户,后工程并未实际履行,刘某某要求六名被告连带返还250万元保证金,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兆棚律师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收款方是否具有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是否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向刘某某返还款项。该焦点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若收款方无法证明合法占有依据,就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李兆棚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刘某某已经提交银行转款凭证,证明黄某、邱某分别收到了150万元和80万元,而两位收款人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该款项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以刘某某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和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诉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兆棚律师在上诉中明确提出,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刘某某有损失,收款方获得利益,收款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改判支持返还。该代理意见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8)云03民终1804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7日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黄某返还刘某某150万元,邱某返还刘某某80万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工程类交易中,一定要保留好转款凭证等核心证据,转款时尽量标注清楚款项用途;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被认定无效,选择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常见疑问
- 转钱没写用途,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吗?
只要有转款凭证证明对方收到了款项,对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会支持返还请求。本案中正是因为收款方无法证明合法占有依据,才被判决返还。
- 一审败诉后二审改判概率大吗?
改判概率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本案就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改判支持了委托人的大部分诉求。
免责声明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