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高某春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某喜工程款158128元,驳回原告代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某春承担。
开篇
干完工程结算对不上面积,该怎么办?本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被告主张的施工面积比实际少了近300平方米,还差了十几万工程款没付。
案情回顾
被告高某春挂靠曲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曲靖市麒麟区某学校整体搬迁一期工程,随后高某春以口头方式将工程以3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原告代某喜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高某春以挂靠公司名义制作了《工程竣工结算书》提交给发包人,该结算书明确记载案涉工程总面积为3966.08平方米,还有部分增加工程量有签证记录。但被告和原告结算时,只认可3600余平方米,也不认可增加工程量,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结算文件记载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价款,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该焦点直接决定了案涉工程总价款的计算,是本案处理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亮点
李兆棚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原告手中的全部证据,发现原告恰好持有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原件,该结算书是承包人高某春提交给发包人的,明确记载了施工总面积和有签证的增加工程量,这是案件的核心突破口。
据此组织证据,提出:原告实际施工范围与结算书记载的范围一致,因此应当按照结算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总价款;同时,结算书中有签证的增加工程量,原告已经实际完成施工,该部分工程量价值也应当支付给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也提出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23年1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4)云0302民初2878号,裁判日期:2024年7月26日,判决结果:
- 被告高某春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某喜工程款158128元;
- 驳回原告代某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某春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常见疑问
1. 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能要回工程款吗?
如果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只要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和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依然可以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不过口头约定风险较大,一定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
2. 发包人给承包人的结算书能作为主张工程量的依据吗?
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和结算书记载的范围一致,结算书已经明确记载了施工面积和工程量,该结算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审核采信。
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留存完整的施工资料和结算文件,尤其是涉及工程量、计价方式的书面材料。如果能够获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正式结算文件,对于证明自身实际工程量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要及时关注付款记录和诉讼时效,在拖欠工程款后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