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家析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怎么分?
离婚后家庭共有基础丧失,可以请求分割家庭共有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本文结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2民初1566号分家析产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李兆棚律师结合(2022)云0302民初156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后家庭共有基础丧失,能否分割共同取得的宅基地及共建房屋,以及如何确定出资份额和分割方式。基于本案陈某已与张某4离婚,双方矛盾不断无法共同居住的特定事实,法院支持了分割请求,并按照现有证据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了分割。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的核心矛盾其实就是出资证据不足,双方各执一词,这也是分家析产案件最常见的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
原被告六人均是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村宅基地分配时,按照三人一组分一套宅基地的规则,家庭内部自行组合为两组:陈某、张某1、张某4一组分得129号宅基地,张某3、赵某、张某2一组分得200号宅基地。随后,各方共同出资在129号宅基地上建盖了三层半房屋,一直共同居住。
后陈某与张某4经法院判决离婚,陈某携带两名女儿仍与张某3、赵某共同居住在129号房屋内,双方矛盾不断,无法共同生活,陈某遂起诉要求分割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被告方主张张某3、赵某也对房屋出资,且二人年事已高无其他住所,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张某4已经离婚,家庭共同生活的基础已经丧失,符合分割条件,最终判决:129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被告方所有,200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方所有,由被告方支付原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从实际居住情况出发,法院考虑到张某3、赵某年事已高无其他住所,判决房屋归被告方,符合司法实践中尊重现有居住状态的裁判思路。
关联问题解答
离婚后一定能分割家庭共有房屋吗?
只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只是日常小矛盾,仍可以共同居住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分割请求。本案中陈某已经离婚,和前公婆矛盾不断无法共同居住,已经属于共有基础丧失且有重大理由,所以法院支持了分割请求。
没办证的宅基地能分割吗?
只要宅基地是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共有的,就算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也可以在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割。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要所有当事人都是本集体成员,不涉及外部第三人权益,分家析产时可以处理使用权的分割,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出资份额说不清法院怎么判?
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自己的出资份额,谁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双方都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各自的出资,也无法推翻对方的主张,法院一般会推定为等额出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没能拿出充分的出资证据,所以法院推定为等额出资,符合证据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分家析产案件中,出资证据是胜败关键,一定要注意保留好所有出资凭证。包括建房材料的购买单据、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施工人的收款收条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就算你实际出了资,法院也可能无法确认你的出资比例,只能按等额处理,对你的权益会有影响。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是家人一起建房,不好意思留凭证,最后发生纠纷只能吃亏,这个一定要注意。
事前做好风控可以避免大部分纠纷。农村分配宅基地的时候,一定要让村集体出具书面证明,明确宅基地分配给哪几位家庭成员,避免之后份额不清引发纠纷。如果是和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一起共建房屋,最好提前书面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份额,不要因为是亲属就不好意思留书面证据,等到发生纠纷再举证就难了。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云0302民初1566号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