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已做脱敏处理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伙某犯贩卖毒品罪,李兆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后,提出被告人仅参与运输环节、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该意见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从犯,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相比原指控获得了大幅从轻处罚。
案件引子
当家人被指控贩卖大量毒品,家属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争取从轻处罚,能不能争取改变罪名降低量刑?本案就是这样一起获得有效辩护结果的案件。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伙某等五人贩卖海洛因14940.4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于共同犯罪。伙某接到指控后,家属委托李兆棚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间,阿某等人商议从云南购买毒品运往四川省,伙某受人邀约,参与接应、运输毒品,最终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海洛因共计14940.4克。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伙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以及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该争议焦点直接决定了对伙某的定罪量刑:如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共犯,按照指控的巨额毒品数量,伙某很可能被判处极刑;如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且属于从犯,则可以获得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辩护思路与亮点
李兆棚律师接案后,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提出:本案中伙某并未参与毒品购买和贩卖的商议、策划,仅仅是受他人雇佣,负责运输环节的接应和搬运,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同时,伙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仅是提供帮助行为,领取固定报酬,属于从犯,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涉毒品案件中,很多受雇佣的参与者往往被按照全部犯罪共犯一并指控,需要仔细区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准确界分罪名,才能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伙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认定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案号:(2014)曲中刑初字第53号
-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4年8月25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实务建议
李兆棚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涉毒品案件中,对于受雇佣参与犯罪的人员,辩护的核心就是准确界分罪名和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毒品的出资、议价、贩卖等核心环节,如果仅仅是参与运输环节,就应当尽力争取将罪名变更为运输毒品罪;同时要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从犯依法可以获得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有效降低量刑结果。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也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需要积极向法院提出。
常见疑问解答
毒品案件中,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从犯?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对于受人雇佣、指使,仅实施了帮助运输、接送、藏毒等辅助行为,没有参与毒品的出资、议价、销售等核心环节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毒品案件中,罪名变更对量刑影响大吗?
影响非常大。比如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是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涵盖了从购买到销售的整个犯罪环节,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也更重;而单纯的运输毒品罪仅对运输行为追责,结合从犯认定,量刑会得到大幅度的降低。
本文由李兆棚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